(2017)豫0581民初2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呼国强与原紫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国强,原紫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885号原告:呼国强,男,1984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原紫阳,男,1975年5月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呼国强与被告原紫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立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