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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2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呼国强与原紫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国强,原紫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885号原告:呼国强,男,1984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原紫阳,男,1975年5月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呼国强与被告原紫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立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