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303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王焕运与湖北全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焕运,湖北全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239号申请执行人王焕运,女,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被执行人湖北全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孝全,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焕运与被执行人湖北全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2月13日本院作出(2017)鄂1303破(预)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湖北全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303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立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元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