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陆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647号申请执行人:陆某,女,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被执行人:吴某,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执行人陆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的(2016)苏06民终40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第二、三项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2016)苏06民终40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6民终40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季洋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