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3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章从文与吴至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从文,吴至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3民初599号原告:章从文,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吴至忠,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住大余县,原告章从文与被告吴至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章从文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从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从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361元,减半收取680.5元,由原告章从文负担。审判员 陈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