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民特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平术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陈平术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特28号申请人: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滨江路龙洋商贸大厦内,注册号500235000001997。法定代表人:王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雄,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丽,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平术,男,汉族,生于1954年7月27日,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瑶,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瑶,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平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云劳人仲案字[2017]第4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诚信公司诉称:1、依法撤销重庆市云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云劳人仲案字[2017]第45号仲裁裁决;2、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诚信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平术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陈平术向云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该委于2017年3月1日作出云劳人仲案字[2017]第45号仲裁裁决。诚信公司认为该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1、诚信公司与陈平术之间是承包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因此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基础不存在;2、即使诚信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但裁决部分计算标准不当。陈平术在仲裁中认可其在诚信公司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1000元,因此,在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应当按此标准计算,但裁决却依照月平均工资2551.20元计算,加重了诚信公司的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出撤销申请。被申请人陈平术辩称,1、工伤认定书已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2、陈平术虽认可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1000元,但该工资低于2014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故裁决按此标准计算认定陈平术的月平均工资为2551.20元,进而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正确。综上,诚信公司的申请请求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该申请。经审理查明,陈平术于2012年到诚信公司处工作,工种为水电工,工资为每月1000元。2014年6月7日,陈平术在诚信公司承建的云阳县两江大厦工地检修消防池漏水情况时摔伤。2016年4月15日,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云人社伤险认决字[2016]114号),认定陈平术2014年6月7日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6年9月30日,重庆市云阳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渝云劳初鉴字[2016]190号),鉴定陈平术为伤残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诚信公司没有为陈平术参加工伤保险。2017年1月16日,陈平术向重庆市云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诚信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该委于2017年3月1日作出云劳人仲案字[2017]第45号仲裁裁决,裁决:1、诚信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陈平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鉴定检查费、交通费、医疗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7898.32元;2、驳回陈平术的其他仲裁请求。以上事实由诚信公司提交的重庆市云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云劳人仲案字[2017]第45号仲裁裁决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诚信公司请求撤销重庆市云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云劳人仲案字[2017]第45号仲裁裁决的理由,系该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诚信公司的申请理由,评判如下:1、诚信公司与陈平术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承包关系,并非工伤保险待遇关系认定的基础,陈平术在诚信公司工作期间受伤,已被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重庆市云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工伤保险待遇关系并无不当;2、陈平术虽然认可其在诚信公司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1000元,但该工资低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本人工资”的工资标准,因此,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陈平术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亦无不当。综上所述,重庆市云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裁决支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并无适用法律错误,诚信公司申请撤销重庆市云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云劳人仲案字[2017]第45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予撤销的法定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撤销重庆市云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云劳人仲案字[2017]第4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超审 判 员  杨继伟代理审判员  毋向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章立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