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俊俊、刘俊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俊,刘俊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李俊俊,男,1968年1月17日生。被执行人:刘俊虎,男,1979年5月10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平市人民法院生效的(2015)原商初字第106号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俊虎在相关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4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茂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