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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彦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军,高彦民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刑初157号自诉人张跃军,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人高彦民,男,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长葛市。自诉人张跃军以被告人高彦民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长葛市公安局控告,长葛市公安局于2017年2月8日作出长公不受[2017]61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决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张跃军以被告人高彦民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跃军以暂查找不到被告人高彦民的下落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跃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跃军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长  孟军营审判员  薛彩琴审判员  郑曦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培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