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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特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通正申请宣告周通明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通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民特30号申请人:周通正,男,195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申请人周通正申请宣告周通明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通正称,周通明是其弟弟,于1988年4月1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在周通明失踪已经满四年,所以申请宣告周通明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周通明,男,195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失踪前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申请人弟弟,于1988年4月1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在周通明失踪已经满四年。申请人周通正向本院申请宣告周通明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6月15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周通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周通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周通明自下落不明之日起至今已满四年,虽经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上公告寻人,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周通正系被申请人哥哥,被申请人的父亲已经去世多年,母亲1955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申请人本人从未婚配,也并未收养子女。因此,申请人周通正申请宣告周通明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公民周通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龙云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