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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民初2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赵福金、陈丽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赵福金,陈丽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2970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40号。负责人:边松风,西安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炜,北京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鑫,北京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福金,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陈丽玲,女,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赵福金、陈丽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代红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振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