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齐勇、方翠、肖琳、董国恩与邹占国、欧超林、沛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渡支公司交通肇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勇,方翠,肖琳,董国恩,邹占国,欧超林,沛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107号申请执行人齐勇,男,1959年生,汉族,昆明市人。申请执行人方翠,女,1963年生,汉族,昆明市人。申请执行人肖琳,女,1986年生,汉族,楚雄市人。委托代理人蒋婷、孔俊,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权代理。申请执行人董国恩,男,1953年生,汉族,禄劝县人。委托代理人严雨婷,云南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邹占国,小名胜利,男,1986年生,汉族。被执行人欧超林,男,1987年生,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沛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魏庙镇东风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邵长元,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世军,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住江苏省沛县沛城东风路江南山水*号楼***号。负责人漆家强,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立,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关上西路**号。负责人戚雯,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丽,云南博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徐宏立,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齐勇、方翠、肖琳、董国恩与邹占国、欧超林、沛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渡支公司交通肇事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923刑初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13日本院依职权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邹占国正在服刑,经查询其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被执行人沛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亦无存款。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渡支公司已自觉履行了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本案申请执行人齐勇、方翠、肖琳应享有赔偿款人民币498691.50元、申请执行人董国恩应享有赔偿款人民币844697.00元均未能执行到位。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祥云县人民法院(2017)云2923执10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有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