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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2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新合与朱红周、大北农淇县养猪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合,朱红周,大北农淇县养猪服务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民初845号原告:李新合,男,196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朱红周,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告:大北农淇县养猪服务中心,住所地淇县新安路与永达路交叉口西北100米。负责人:朱红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合与被告朱红周、大北农淇县养猪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合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合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新合负担。审判员  秦海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