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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25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25民初253号原告:何某,女,汉族,大专文化。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广东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汉族,中专。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到徐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不须法院继续审理为由,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负担150元,本院退还150元给原告何某。审 判 长  黄海疆审 判 员  陈春业人民陪审员  邓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英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