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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唐文明与李崇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文明,李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唐文明,住四平市。被执行人李崇亮,住辽宁省铁岭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唐文明与李崇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被执行人李崇亮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唐文明医疗费、鉴定费等费用人民币166328.87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李崇亮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和证券登记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03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