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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民终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万礼与辽宁宗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万礼,辽宁宗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终6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万礼,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宗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文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林,辽宁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万礼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宗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6)辽0411民初2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万礼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万礼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302.5元,由上诉人张万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铁刚审 判 员  韩 雪代理审判员  郭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