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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侯雪霞与王天喜、田桂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雪霞,王天喜,田桂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523号原告:侯雪霞,女,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王天喜,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田桂兰,女,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侯雪霞与被告王天喜、田桂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侯雪霞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雪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雪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侯雪霞负担。审 判 长  孙莉莉审 判 员  祝 昉人民陪审员  程 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