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侯雪霞与王天喜、田桂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雪霞,王天喜,田桂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523号原告:侯雪霞,女,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王天喜,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田桂兰,女,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侯雪霞与被告王天喜、田桂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侯雪霞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雪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雪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侯雪霞负担。审 判 长 孙莉莉审 判 员 祝 昉人民陪审员 程 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