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3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焦廷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焦廷芳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081号原告: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瑞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红,男,该公司热费管理处副处。被告:焦廷芳,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焦廷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樊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