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4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发明与:余荣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发明,余荣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4723号原告:陈发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焱,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荣标。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农,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发明诉被告余荣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25元,由原告陈发明负担。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亚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