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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苏依武诈骗、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依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刑初207号公诉机关霞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依武,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霞浦县。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抓获,同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辩护人陈言峰,霞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霞浦县人民检察院��霞检公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依武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詹志华、被告人苏依武及其辩护人陈言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诈骗2013年3月份,被告人苏依武谎称其可以帮助吴某购买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关村原青岛啤酒厂的土地,后伪造了盖有霞浦县人民政府松港街道办事处印章的收条出具给吴某,骗取了被害人吴某人民币30000元,并将骗得钱款用于赌博活动。上述事实,被告人苏依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收条、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兰某2、欧某证言,被害人吴某陈述,福建省公安厅物证��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招摇撞骗1、2013年10月份,被告人苏依武谎称其可以帮助杨某购买霞浦县松港街道公安局旁的土地,后伪造了盖有霞浦县人民政府松港街道办事处印章的征地证明,指使“阿陆”冒充霞浦县人民政府松港街道办事处领导,并将伪造的征地证明交给杨某,骗取了被害人杨某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苏依武将其中5000元用于归还“阿某”的赌博欠款,5000元用于赌博活动。2、2015年12月份,被告人苏依武冒充霞浦县教育局副局长,谎称可以帮助兰某1将孩子转到霞浦县第二小学读书,先后骗取了被害人兰某1人民币3500元和2条中华牌香烟,将骗得钱款用于赌博活动。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苏依武分别赔偿被害人杨某、兰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4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被害人杨某、兰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苏依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朱泾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纸条、银行交易明细、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张某、陈某证言,被害人杨某、兰某1陈述,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依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3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苏依武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数额达人民币13500元,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对被告人苏依武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苏依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已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已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依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苏依武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返还被害人吴永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林 杰人民陪审员  曾凤杰人民陪审员  蔡晓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昊附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