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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朝阳区盛达酒水经销部与周茂云、孙强、郭华利、刘利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区盛达酒水经销部,周茂云,孙强,郭华利,刘利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209号原告:朝阳区盛达酒水经销部,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630号。经营者:冯小平,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周茂云,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孙强,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郭华利,现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刘利群,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朝阳区盛达酒水经销部与周茂云、孙强、郭华利、刘利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朝阳区盛达酒水经销部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朝阳区盛达酒水经销部撤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计345元,由朝阳区盛达酒水经销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