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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4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马运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马运商贸有限公司,黄文章,余朝森,黄相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4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兴业县。��定代表人李荣生,理事长。被执行人广西马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法定代表人黄文章,负责人。被执行人黄文章,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兴业县,被执行人余朝森,男,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黄相琼,女,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本院在执行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广西马运商贸有限公司、黄文章、余朝森、黄相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业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4民初7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广西马运商贸有限公司、黄文章、余朝森、黄相琼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相琼名下有位于贵港市××××号(阳光都市)1幢A-A16-1号商铺(房权证号:贵港房权证港北区字第××号),用于为被执行人广西马运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借款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相琼名下有位于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1102号(阳光都市)1幢A-A16-1号商铺(房权证号:贵港房权证港北区字第××号);二、被执行人黄相琼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黄相琼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黄相琼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 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展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