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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民辖终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卓育生、任剑锋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卓育生,任剑锋,安徽万兴实业有限公司,陈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辖终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卓育生,男,汉族,1971年7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剑锋,男,汉族,1972年1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审被告:安徽万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6897849-0。法定代表人:陈韵,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陈韵,女,1958年5月21日出生,侨居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上诉人卓育生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15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借款合同的主要履行地在安徽省宿州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移送安徽省宿州市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被告陈韵系侨居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中国公民,故本案为涉外商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东省东莞市五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原审法院有权管辖本辖区内标的额5000万元以下800万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件标的额为1668.3万元,且上诉人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泽新审 判 员  黄志江代理审判员  陈 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卓维佳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