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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执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韩智、刘建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智,刘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6执1453号申请执行人:韩智,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刘建国,男,194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智与被执行人刘建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6执14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海华审判员  伊德普审判员  于海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时金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