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执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韩智、刘建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智,刘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6执1453号申请执行人:韩智,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刘建国,男,194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智与被执行人刘建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6执14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海华审判员 伊德普审判员 于海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时金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