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尹国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尹国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32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凯旋中路115号。法定代表人:朱斌,该公司行长。被告:尹国龙,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尹国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3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负担。审判员 许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嫚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