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91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镇江新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普利斯达模塑有限公司、陈笑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镇江新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普利斯达模塑有限公司,陈笑,陈纪明,陆建美,丹阳市五星大海电器有限公司,朱卫国,孙锁英,江苏华城照明灯具灯杆有限公司,王志芳,陈惠琴,丹阳市银兰包装有限公司,张广仁,柳守兰,江苏锦森缆线科技有限公司,陈雯,朱梁,丹阳市界牌镇高盛昌汽配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91财保10号申请人:镇江新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港南路401号19层。法定代表人:胡志超,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普利斯达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界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笑,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陈笑,男,汉族,住丹阳市。被申请人:陈纪明,男,汉族,住丹阳市。被申请人:陆建美,女,汉族,住丹阳市。被申请人:丹阳市五星大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后巷五星村。法定代表人:朱卫国,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朱卫国,男,汉族,住丹阳市。被申请人:孙锁英,女,汉族,住丹阳市。被申请人:江苏华城照明灯具灯杆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安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志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王志芳,男,汉族,住丹阳市。被申请人:陈惠琴,女,汉族,住丹阳市。被申请人:丹阳市银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灯城大街。法定代表人:张广仁,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广仁,男,汉族,住丹阳市。被申请人:柳守兰,女,汉族,住丹阳市。被申请人:江苏锦森缆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界东村。法定代表人:陈雯,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陈雯,女,汉族,住丹阳市。被申请人:朱梁,男,汉族,住丹阳市。被申请人:丹阳市界牌镇高盛昌汽配厂,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南大街22号。负责人:陆建美。申请人镇江新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普利斯达模塑有限公司、陈笑、陈纪明、陆建美、丹阳市五星大海电器有限公司、朱卫国、孙锁英、江苏华城照明灯具灯杆有限公司、王志芳、陈惠琴、丹阳市银兰包装有限公司、张广仁、柳守兰、江苏锦森缆线科技有限公司、陈雯、朱梁、丹阳市界牌镇高盛昌汽配厂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普利斯达模塑有限公司、陈笑、陈纪明、陆建美、丹阳市五星大海电器有限公司、朱卫国、孙锁英、江苏华城照明灯具灯杆有限公司、王志芳、陈惠琴、丹阳市银兰包装有限公司、张广仁、柳守兰、江苏锦森缆线科技有限公司、陈雯、朱梁、丹阳市界牌镇高盛昌汽配厂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