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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刘信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信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58号罪犯刘信,外号刘海峰,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安徽省阜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2012)榕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其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24年12月13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刘信于2012年9月2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2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23年9月13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5年2月至2017年1月间隔期内累计获计分3260分。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2016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自2014年10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计分3830分,兑换表扬6个。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信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信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22年12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