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执77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查小豹与孙年、孙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小豹,孙军,孙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77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查小豹,男,汉族,住所地青阳县。被执行人:孙军,男,汉族,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孙年,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查小豹与孙军、孙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军在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长江路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军在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长江路支行的存款人民币84144.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