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行初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兰祥英、徐赣兴等与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南外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祥英,徐赣兴,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南外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7行初49号之一原告兰祥英,女,1938年5月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告徐赣兴,男,1970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兰祥英之子。被告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南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章贡区文明大道72号。法定代表人刘景波,系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海涛,系该办事处干部。原告兰祥英、徐赣兴不服被告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南外街道办事处房屋行政强制,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祥英、徐赣兴诉称,原告系羊婆巷的被征收户,原告的房屋和土地未被依法征收,2016年8月22日,原告发现被告章贡区人民政府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南外街道办理处的工作人员拆除原告的围墙及损坏房屋。2016年11月26日,原告发现其房屋被全部拆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权益。请求:1、确认被告非法占有原告的土地使用权违法,并予以归还。3、确认被告拆除原告的房屋和共有围墙的行为违法,并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和围墙恢复原状。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章贡区人民政府南外街道办事处辩称,原告的房屋已列入赣州市棚户区改造的范围,章贡区人民政府已对其房屋作出了征收决定,现该案仍在二审审理中。答辩人未安排工作人员对其房屋进行拆除,原告诉称答辩人对其土地非法占有及拆除其房屋和围墙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的规定,本案原告起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章贡区人民政府南外街道办事处,应由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对被告章贡区人民政府南外街道办事处的起诉移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周洋发代理审判员  钟沈作代理审判员  王丽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