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申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杨玉生、杨茂森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玉生,杨茂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申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玉生,男,193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第六建筑工程退休干部,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茂森,男,194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再审申请人杨玉生因与被申请人杨茂森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张民终字第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玉生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均认定二中工程和永红堡永泰小区工程系再审申请人杨玉生与被申请人杨茂森合伙承包,即使教委工程再审申请人不能充分证明是双方的合伙工程,终审判决也应将上述两个合伙工程的利润分配给杨玉生,直接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显属错误。综上,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张民终字第613号民事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故申请再审,以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虽然认定再审申请人杨玉生与被申请人杨茂森合伙承包了二中工程和永红堡永泰小区工程,但是,由于杨玉生不能向原审提供上述两项工程的确切利润,原审对杨玉生的该两项诉讼请求,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至于教委工程,亦因杨玉生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杨玉生与杨茂森合伙承包了该工程,更不能提供双方对所得利润如何分配的证据,为此,本院二审作出驳回杨玉生诉讼请求之判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杨玉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玉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耿 淑 君审判员 刘亚峰代理审判员李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