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46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欧剑鸿与黄振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剑鸿,黄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46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剑鸿,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执行人:黄振江,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欧剑鸿与被告黄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21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剑鸿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并支付利息3177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4418.67元(含执行费20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且发放到申请执行人欧剑鸿处;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黄振江有所有的位于大良街道办事处顺峰社区居民委员会金桂花园桃林一街812号(房产证号:10××20)的房产,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依法查封了该房产,本次查封属第七轮候查封,因该房产被另案首封,暂无法处理;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所有的车牌号为粤X×××××的车辆一辆,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15日查封该车辆,现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24218.67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60084.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46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黄伟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润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