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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民初3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游倩倩与宋鸿辉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倩倩,宋鸿辉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3711号原告:游倩倩,女,199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告:宋鸿辉,男,199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游倩倩诉被告宋鸿辉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倩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石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