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民初3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游倩倩与宋鸿辉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倩倩,宋鸿辉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3711号原告:游倩倩,女,199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告:宋鸿辉,男,199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游倩倩诉被告宋鸿辉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倩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石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