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715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晋0802民初3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光华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账户存款243192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