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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1513号原告杨某,女,土家族,贵州省思南县人,住正安县,被告陈某,男,1978年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于2017年6月15日以双方和解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刘子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铭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