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30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安宁养殖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振德、于强、黄金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安宁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073号之一申请人(原告):成都安宁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修华,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被告):于振德。被申请人(被告):于强。被申请人(被告):黄金华。担保人:邱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安宁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振德、于强、黄金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安宁养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请求法院:1、对被申请人黄金华、于振德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西林四街XXXX房屋(权27XXXX)予以查封,限额60万元。2、对被申请人于强所有的位于成华区青龙场铁路居民点XXXX房屋(权21XXXX)予以查封,限额40万元。担保人邱芬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解颐路XXXX房屋(权17XXXX)为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平等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财产保全申请人应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邱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解颐路XXXX房屋(权17XXXX),限额1000000元。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所查封财产待本案审理后再行处理。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仲曦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智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