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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执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华、梁紫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梁紫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1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王华,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涿州市被执行人梁紫光,地址涿州市王华与梁紫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1民初39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紫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华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梁紫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梁紫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其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小 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