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执32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董晓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董晓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32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保俶路55号。被执行人董晓琼,女,1972年2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董晓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2日10时至2017年5月23日10时47分43秒止,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董晓琼名下位于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星星港湾花园听涛居44幢7单元房产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宋之聪(公民身份号码:)以26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现买受人已付清全部价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星星港湾花园听涛居44幢7单元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宋之聪(公民身份号码:)所有。房产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宋之聪(公民身份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宋之聪(公民身份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秋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