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宋志强罚金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881号移送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宋志强,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新建监狱。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15日移送执行追缴被执行人宋志强罚金一案,本院(2015)香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宋志强缴纳罚金2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缴纳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2017年4月7日、2017年5月23日、2017年6月6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宋志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宋志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向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送达不予减刑、假释建议书,建议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在被执行人宋志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的情况下,对其不予减刑、假释。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应当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魏国涛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庄宇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