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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8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苍山县宇鑫养殖专业合作社、许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山县宇鑫养殖专业合作社,许雷,张丙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804-1号申请执行人苍山县宇鑫养殖专业合作社,住兰陵县鲁城驻地法定代表人张成洋,经理被执行人许雷,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丙元,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24民初75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人苍山县宇鑫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许雷、张丙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许雷、张丙元所有的财产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 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明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