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3民初6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东莞市良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邝艳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良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邝艳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民初6190号原告东莞市良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罗村永宁路华新制衣有限公司厂区内。法定代表人余国伟。委托代理人姚华军,男,汉族,1980年12月29日出生,住所地为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系原告的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邱春梅,女,汉族,1985年8月12日出生,住所地为广西浦北县,系原告的公司员工。被告邝艳丽,女,汉族,1984年1月22日出生,住所地为湖南省永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良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邝艳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良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良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良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为98元,由原告东莞市良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开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冬妮赵萌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