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西安曲江惠宾苑宾馆有限公司与陕西瑞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曲江惠宾苑宾馆有限公司,陕西瑞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68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曲江惠宾苑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塔南路388号。被执行人:陕西瑞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中段118号。法定代表人:孙瑞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曲江惠宾苑宾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瑞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 宏 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赵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 亦 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