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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朝执字第08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胡伟华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胡伟华,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朝执字第08904号申请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3号楼5层601内1号、6层701、7层801、8层901。法定代表人恩腾曼(KLAUSENTENMANN),董事长。被执行人胡伟华,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被执行人李萍,女,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本院在执行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李萍、胡伟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我院作出2014年朝民(商)初字第32960号对被执行人李萍、胡伟华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其名下拥有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变现,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萍、胡伟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李萍、胡伟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李萍、胡伟华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胜军审判员  杜玉勇审判员  李潇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