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恢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淄博市周村区市政工程公司、山东省周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周村区市政工程公司,山东省周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恢339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市政工程公司。被执行人:山东省周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3)周民初字第620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市政工程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事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3)周民初字第6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云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