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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恢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淄博市周村区市政工程公司、山东省周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周村区市政工程公司,山东省周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恢339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市政工程公司。被执行人:山东省周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3)周民初字第620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市政工程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事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3)周民初字第6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云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