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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马英户与葛巨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英户,葛巨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1963号原告:马英户,男,1969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葛巨顺,男,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英户诉被葛巨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英户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英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英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元由原告史占场负担。审判员  王三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