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马英户与葛巨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英户,葛巨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1963号原告:马英户,男,1969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葛巨顺,男,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英户诉被葛巨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英户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英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英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元由原告史占场负担。审判员 王三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