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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景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宝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宝,王宝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5执26号申请执行人:刘景宝,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穆棱市河西镇五兴村村民,住所地穆棱市河西镇五兴村。被执行人:王宝亮,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穆棱市兴源镇南委。申请执行人刘景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宝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刘景宝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穆棱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5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高志刚审判员  王艳新审判员  苏正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栋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