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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6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朱健、周丽叶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健,周丽叶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673号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西城今日信息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苏华新村25幢M20-2号。经营者:顾婷婷,女,198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帅炳,男,1991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朱健,男,1987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周丽叶,女,198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西城今日信息服务部与被告朱健、周丽叶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西城今日信息服务部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西城今日信息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西城今日信息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西城今日信息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任洪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佳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