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恢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双合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永俊股东出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昌县双合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杨永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双合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兴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永俊,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双合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永俊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永民一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双合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双合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出具了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案件款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昌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辉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