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2行审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孙新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孙新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22行审240号申请执行人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会盟路东段。负责人王朝中,任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张占宏,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副教导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孙新茂,男,汉族,1991年04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申请执行人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06月0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孟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410322-1003150393号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11月07日向被执行人作出孟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410322-1003150393号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逾期未自觉履行义务,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孙新茂缴纳罚款150元及滞纳金150元。本院认为,该行政决定符合行政合法性要求,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张兆萌人民陪审员 李 慧人民陪审员 王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小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