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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金辉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金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67号罪犯陈金辉,绰号“杀羊的”,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福建省仙游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13日被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5年8月1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仙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个人退赔人民币43356.625元,并对共同退赔78193.625负连带责任,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516.7元。其刑期自2010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12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隐金辉于2011年12月6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40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37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12月11日起至2022年8月10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计分3100分,兑换表扬5个。间隔期内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得计分2650分。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金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金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12月11日起至2022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