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82民初3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赤山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庆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山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庆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3306号原告:赤山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黄海中路218号。法定代表人:张军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宋庆贤,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原告赤山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庆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赤山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赤山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绍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