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易小军与崔小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小军,崔小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835号原告易小军,男,汉族,1967年6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崔小更,男,汉族,1971年6月16日出生,户籍为河南省正阳县。原告易小军与被告崔小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易小军诉称,2015年5月31日,原告易小军在被告崔小更经营的粮食收购部出售给被告崔小更小麦共计价值16780元,经原告易小军追要被告崔小更偿还原告易小军4000元后剩余12780元拖欠至今未偿还原告易小军,为此原告易小军诉来本院,请求被告崔小更偿还原告易小军小麦款1278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易小军诉称要求与被告崔小更偿还小麦款12780元,而原告易小军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崔小更的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易小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退还给原告易小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安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