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熊涛与被执行人王国东、王国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涛,王国东,王国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熊涛,男,生于1984年1月13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王国东,男,生于1976年12月28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王国洪,男,生于1968年1月24日,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涛与被执行人王国东、王国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8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国东、王国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国东、王国洪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国东、王国洪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德道审判员 黄 达审判员 任增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书记员 赵丽萍 来源:百度“”